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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在依法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严禁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确需围填或者改作其他功能的,应当在书面征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前两款规定从事爆破、勘探、采砂、围填等施工作业,或者改变重要渔业水域功能,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我的房屋于一九八九年建成,房屋为三层,而现在我想重建房屋,加高为七层。但是当地降压站的高压输电线路从我的房屋上面经过,最多只能修到四层。而降压站的修建是在一九九八年。当时他也并没有征求我的意见。请问:1.降压站在修建时应否征求我的意见?他是否构成侵权?2.我有何补救的措施?我是否有权利要求降压站进行赔偿?有无法律上的依据吗?答复:你好,降压站的高压输电线路属于国家的电力设施。国家在架设电力线路时有具体的规定,根据你说的情况,高压输电线路在你家为三层的时候并没有影响到你的日常生活,因此线路架设是符合规定的。现在你个人要求将房屋加高,认为电力部门在架设电线时没有取得你的意见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其次,你对房屋的加高也不是能根据个人意愿随意加高的,需要征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才能进行,根据你说的情况,房产管理部门显然是不可能批准的,因此不存在要求降压站赔偿的问题。这和处在飞机航道上的房屋必须限制楼层的高度是一样的道理,不能因为要加高楼层而要求航线改道,或是要求航空公司予以赔偿是一样的。因此,你以此要求降压站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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