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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罚款、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铁路监督机构实施处罚一般由发生地的铁路监督机构管辖,或由监督总站指定管辖。
铁路监督机构依据有关和本办法,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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