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补缴没有时限,但是需要缴纳滞纳金,因此不用担心补缴社保问题期限 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上海市社保补缴办理期限: 只办理补缴申报的当场办结需同时办理参保登记、补缴申报的,自服务中心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1、补缴标准为十二挡: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2800元、3300元,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2、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3、个人须在扣缴日前(每月10日或20日)将缴费资金足额存入指定银行个人实名制银行卡中,由指定银行进行扣款。
国发199726号文件第5条规定:“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若是不满15年,就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缴费累计满15年是企业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一个下限条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0人已浏览
956人已浏览
193人已浏览
1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