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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视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视为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衡量商品房预售行为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最关键的书面证明文件。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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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要式的法律行为,需要一定的法定外在的表现形式,才能产生一定的效果。商品房预售人预售商品房,不仅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需要书面的形式,正是为了登记备案和过户之用。需要注意的是,预售合同备案并不是预售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成立。如果,将登记备案看成是合同成立的条件,那么,在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一部分后,任一方以合同没有登记而主张合同无效,只承担合同无效的责任。即只能返还已经给付的价款,回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除支付必要的费用外,无法弥补受害方可能发生的损失。而将登记备案不当成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时,预售合同签订后,任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此时,受害方不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显然,这赋予了受害方更大的自主权。合同备案登记的效力,在于使预售合同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又擅自转移给他方时,消费者可用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对抗开发商的转让行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裁定其行为无效。
根据城市的规定,商品房预售需要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我国商品房实行的是预售许可证制度,只要出卖人具备预售许可证,其与买受人所签订的预售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很多开发商都是在没有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来进行销售的。对此,我国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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