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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依修订后的我国婚姻法,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有两种: 1、重婚,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者”...
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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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具体到本案,大海对自己房屋产权做的变更登记,是法律上的赠与行为,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将房屋产权的一半无偿赠与给妻子小美,该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大海不能据此行使撤销权。然而,我国《》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海对小美的赠与,毋庸置疑是附有夫妻间忠实义务的。但由于小美所生儿子,经鉴定排除了大海是其生物学父亲的可能,小美的行为无疑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在精神上严重侵害了赠与人大海。这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赠与人精神造成的侵害,可以成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第(一)项,赠与人大海可以撤销对于小美的赠与。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两种: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1、夫妻忠实义务的基本法律性质定位。通说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可笔者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2、夫妻忠实义务是法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当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3、相互忠实主要是指性关系的忠实4、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违反这一义务,就将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婚姻的另一方将给予经济上的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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