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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重婚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客观要件是两个婚姻关系重叠在一起。重婚违反了...
1、重婚,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重婚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客观要件是两个婚姻关系重叠在一起。重婚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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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违反忠诚义务,一般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婚姻的一方因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有两种: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主要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6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具体到本案,大海对自己房屋产权做的变更登记,是法律上的赠与行为,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将房屋产权的一半无偿赠与给妻子小美,该赠与合同履行完毕。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述《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大海不能据此行使撤销权。然而,我国《》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海对小美的赠与,毋庸置疑是附有夫妻间忠实义务的。但由于小美所生儿子,经鉴定排除了大海是其生物学父亲的可能,小美的行为无疑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在精神上严重侵害了赠与人大海。这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对赠与人精神造成的侵害,可以成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第(一)项,赠与人大海可以撤销对于小美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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