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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问题法院先立案再交诉讼费还是先交诉讼费再立案,我有如下建议:按正常的诉讼程序要求,是要由法院审查后进行立案受理,立案后再向原告送达受...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所需,裁定义务机关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先予执行的条件是:(1)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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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答:该法院的依据可能是:《破产法》113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认为贵司属于普通债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对此,贵司至少有两点可以抗辩: 一是“先予执行”。 《民诉法》79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将原法院拨付贵司存款的行为论证为“先予执行”情形,则可不予返还该存款。 二是该付款行为不在破产法的“六个月”时限内,这也就是你的第二个问题的关键。 2、我司执行财产在A申请破产前、后有区别吗? 答:如果是超过破产前六个月,则不用返还该存款。 《破产法》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即破产申请人资不抵债)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如果不到六个月,则在先予执行等方面做文章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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