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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什么要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2022-03-19
答:该法院的依据可能是:《破产法》113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认为贵司属于普通债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对此,贵司至少有两点可以抗辩: 一是“先予执行”。 《民诉法》79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07、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将原法院拨付贵司存款的行为论证为“先予执行”情形,则可不予返还该存款。 二是该付款行为不在破产法的“六个月”时限内,这也就是你的第二个问题的关键。 2、我司执行财产在A申请破产前、后有区别吗? 答:如果是超过破产前六个月,则不用返还该存款。 《破产法》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即破产申请人资不抵债)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如果不到六个月,则在先予执行等方面做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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