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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吵架遭用工单位辞退用工单位的做法合理吗

2022-10-26
案情简介A系马鞍山一药房正式员工,上班已3年多。2008年10月31日,A在工作大厅内与同事发生争执。事后,A收到了公司的解聘书,理由是她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第27条的规定:“严禁公司员工之间吵架,一经发现核实后,将给予辞退处理。”A不服,案经劳动仲裁后,进入司法程序。裁判要点花山法院审理认为,公司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也有遵守的义务,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平原则。同事之间遇到问题,发生分歧和争执乃正常现象,且并没有产生影响公司的严重后果,因此公司辞退A的理由不能成立。单位单方面解除与A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据此,判决该公司支付A赔偿金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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