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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享有下列工伤认定调查权限:(一)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了解情况;(二)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对与工伤...
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标准,对被鉴定、确认事项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鉴定、确认,提出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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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拓展工伤保险参保覆盖范围,建立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将工伤认定调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工伤保险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鉴定资格,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鉴定、确认意见的;(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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