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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的,用人单位应当...
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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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及时进行材料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为被鉴定人需要进一步做医学检查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医学检查,检查时间不计入劳动能力鉴定时限。
职工因工伤亡的,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二)工伤医疗费用等支付凭证;(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四)经办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缩短办理时限,核定其待遇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前已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原待遇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照原渠道解决;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法定待遇项目,由经办机构支付;不属于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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