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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我想应该是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其全文如下: 经2005年9月22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如果没有评定为伤残等级,你能够享受一般的工伤医疗待遇。如医疗费、工资和福利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如果评定为伤残等级,则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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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解除劳动关系待遇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依法分别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工伤保留劳动关系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鼓励社会投资林业生产建设,实行林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形式多样化、投资渠道社会化,投资者的利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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