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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市,得去民政局问。江苏好像有个总文件。有问题去失独者之家咨询下。看有没有相关的失独政策...
在二胎全面放开的政策实施之前的失独老人享受以前的政策不变。根据《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与政策》,国家提出了针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政策,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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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1】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发表日期:2013年12月18日【2】失独家庭的女方年满49周岁,分东部,中部,西部的失独家庭,扶助金分别为:城镇的每月每人发放经济扶助金为270元到340元,农村的每人每月发放经济扶助金为150元到170元。扶助金款由中央财政拨款,2013年以后逐年增加。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规定,失独家庭办理收养手续如下: 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将女性年满49周岁(含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殊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中,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将女性年满49周岁(含49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残疾家庭夫妻特殊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中,每人每月提高到350元;将女性年满49周岁(含49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残疾家庭夫妻特殊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中,每人每月提高到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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