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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
国家对计生失独家庭有以下补偿: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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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女方年满49周岁(含49周岁)以上的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将女方年满49岁(含49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到350元;将女方年满49岁(含49周岁)以上的城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到470元。
将女方年满49周岁(含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将女方年满49岁(含49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到350元;将女方年满49岁(含49周岁)以上的城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到470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1】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发表日期:2013年12月18日【2】失独家庭的女方年满49周岁,分东部,中部,西部的失独家庭,扶助金分别为:城镇的每月每人发放经济扶助金为270元到340元,农村的每人每月发放经济扶助金为150元到170元。扶助金款由中央财政拨款,2013年以后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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