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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女性年满49周岁(含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殊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中,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将女性年满49周岁(含49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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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女方年满49周岁(含49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到800元;将女方年满49岁(含49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到350元;将女方年满49岁(含49周岁)以上的城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上每人每月提高到470元。
【1】各省都出台了对于失独不能再生育或者不能领养子女的夫妻都实施扶助政策。【2】以山东省为例:今年山东失独家庭扶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500元自“失独家庭”的概念提出以来,这一群体的生存现状引起社会的关注,连续多年都有政协委员为保障这一群体的权益而呐喊。自2014年1月起,山东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到400元,超出城镇340元、农村170元的国家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城镇270元、农村150元。不久前,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提交了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的请示报告,从2015年起,拟将山东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实现了扶助标准城乡统一。
国家对计生失独家庭有以下补偿: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加大经济扶助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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