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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租赁发票是去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提出开具申请,办理开具手续,由地税局代为开具。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双方租赁合同、业主房产证、业主身份证...
1、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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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在财税[2008]2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明确了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对出租非住房的,应按租金收入缴纳5%的营业税和12%的房产税、按租赁合同金额的1‰缴纳印花税、按出租房屋所在地土地使用税税率(3元-30元)缴纳土地使用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的城建税税率(市区的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1%)缴纳城建税、3%缴纳费附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第三、例如:个人房屋租赁的税率计算我们以月租两千来进行详细的计算:营业税:月租金收入×3%,即2000×3%=60;城建税:营业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按照在市区标准计算即60×7%=4.2;费附加:营业税×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即60×3%=1.8;地方附加:营业税×1%,即60×1%=0.6;房产税:月租金收入×4%,即2000×4%=80;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12个月×占地面积,岛内土地使用税为每平方米6元,6÷12个月×10=5(每月);印花税:月租金收入×0.001,即2000×0.001=2。上述(1)-(7)项合计税费为:153.6;个人所得税=(2000-153.6-800)×10%=104.64。
个人房屋租赁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因此,您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所代开发票,缴纳税款。 税务代开发票流程、资料要求 一、纳税人到主管地税所办税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需出示的资料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需报送的资料 (1)付款方(贵公司)对所房屋租赁的面积、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或租赁合同。 (2)房产证原件(出示)、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出示)、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四、税款缴纳 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先缴税,后开发票”,一般税务机关实行“一窗式”服务,即,一个征税窗口完成缴税、代开发票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第五条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第六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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