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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的,服刑两年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有悔改或立功的,一般可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可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刑期,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后实际服刑的时间。判决前拘留的,拘留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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