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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限制。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一年;二、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1、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2、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3、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4、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三、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一般可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减刑间隔为: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时隔时间。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刑期,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后实际服刑的时间。判决前拘留的,拘留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
1、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3、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4、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5、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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