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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未足额发放是否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2024-11-23
劳动者处于生育期间,如果其雇主未能按照规定为其投保生育保险,或者未按法律规定足额支付产假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与该公司之间的聘用关系。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薪酬,并依照法定要求为劳动者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 如果这些基本义务未能得到充分履行,劳动者具有合法权利解除与其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产假工资通常由社保基金支付,但公司需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保基金转账给公司。如果公司未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在休完产假后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产假工资通常由社保基金支付,但公司需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保基金转账给公司。如果公司未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在休完产假后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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