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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履行什么义务?

2021-11-01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或者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预防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决定。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安全中发现的严重隐患采取两项行动:一是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交通事故频发的路段和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的严重安全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使当地人民政府能够及时纠正,保证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二是提出预防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对如何预防和减少事故频发路段的交通事故,以及如何解决和消除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安全中的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当地人民政府及时纠正。同时,法律也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重视交通安全建设,及时解决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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