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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出现损毁,灭失时,应由哪个部门负责修复和交通疏导

2021-11-01
道路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灭失时,由哪个部门负责修复和交通分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一是道路坍塌、坑洼、水毁、隆起等损坏,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坏、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护部门和管理部门,包括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城市道路维护和维护单位。如《公路法》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进行养护,确保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由维修单位负责养护和维修。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负责维护和修复。城市住宅小区和开发区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单位维护和修复。设置警示标志是提醒过往车辆和行人避免危险;及时修复是为了尽快恢复正常交通,保证驾驶员和行人的正常出行。二是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损失、危及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上述交通隐患,应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确保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安全,并通知维修部门或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及时修复道路或交通设施,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8全文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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