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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预防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职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交通安全严重隐患应当采取两方面行动:一是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交通事故频发的路段和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的严重安全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以便当地人民政府能够及时纠正,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二是应当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发现交通安全隐患后,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对于应当如何预防和减少事故频发路段的交通事故,以及如何解决和消除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安全存在的交通安全严重隐患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于当地人民政府能够及时纠正。同时,法律也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交通安全建设,对于出现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解决,以保证交通安全畅通。
道路两侧和隔离带栽培的树木和其他植物、设置的招牌、配线等,必须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距离,不得影响通行。道路、停车场和道路辅助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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