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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已被在先查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优先受偿

2022-10-25
当抵押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在先查封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的规定,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的执行法院对查封财产无处分权。另一方面,当查封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债权时,拍卖保留价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可能所剩无几。对于在先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而言,无法从查封财产的处置变现中受益,该拍卖为无益拍卖,故该申请执行人一般不会申请对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在这种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除非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进行拍卖,并且应当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应当大于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故而在先查封法院不会对该查封财产进行处置。由此形成无论是在先查封法院还是抵押权人的执行法院均无法处置查封财产的僵局。对此,上海高院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在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解答》,于2014年8月29日印发。对上述僵局问题做了解答。在2015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508条第2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在抵押权人依据第508条第2款规定主张优先受偿权时,享有拍卖申请权,依据第508条第2款规定可直接破解无法处置查封财产的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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