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有哪些?

2023-02-08
1、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上是合营企业的一种,是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织的合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为合伙关系。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2005年多选题、2012年单选题) (1)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2)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③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④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⑤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 ⑥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⑦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 3)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合营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④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3、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作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2)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会议制度 ①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产生办法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一方担任董事长(或者主任)的,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 ③董事(或者委员)的任期由合作企业章程规定,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连任。 ④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由董事长(或者主任)召集,董事长(或者主任)不能召集时,可以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或者其他董事(或者委员)召集。 ⑤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⑥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3)合作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一般决议,由全体董事(或者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是,合作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①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③合作企业的解散; 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⑤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⑥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外商独资和国内的企业的组织架构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最大的权利机构就是股东大会,小一点的企业就是董事会,这也是正规的企业所有必不可少的,确保企业的正常发展,外商独资的企业除了要遵循公司自己的规章,还要遵循我国的有关的法律制度。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