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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的,可以拿病假待遇。。。。。。。。。。
关于病退,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病退。 相关规定,对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生产岗位;在1998年 7月1日后参加工作及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后补缴的,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及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或按月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省政府第139号令有关规定,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个部分组成,其中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增发调节金。在此基础上,其基本养老金或按月领取的生活费按正常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计算,每提前1年减发2%的基本养老金(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
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看具体情况,若构成伤残,可到相关民政部门办理残疾证,在办理残疾证后,可享受相应补贴。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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