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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材料。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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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材料。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2)遗嘱拟处分的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凭证等); (3)遗嘱书(草本); (4)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的婚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5)公证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受理,发通知单。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四)公证人员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五)报审批 (六)制作公证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七)发放公证书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
立遗嘱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二、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2)遗嘱涉及的房地产、交通工具或其他有产权证明的财产的产权证明;(3)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三,受理申请,发出通知。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公证公证员审查遗嘱内容。五、报审批。六、制作公证书。七、发放公证书。
一、所需材料有: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当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立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折、存单,银行卡、基金股票账户证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遗嘱草稿。 二、《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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