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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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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就是认为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罪轻辩护是说承认指控的罪名,但认为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赔偿等从轻情节的,请求从轻处罚;轻罪辩护是说认为行为人构成的是比指控罪名要轻的罪名,比如指控故意杀人罪,辩护故意伤害罪。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律师在选择辩护方向时,对于案件的判决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颇深。轻罪辩护,是指的行为人构成的罪名实际上比被指控的罪名要轻的一种辩护手段。
(一)被告人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的诚恳交代、认罪伏法的态度也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本次犯罪属初次犯罪、偶然犯罪,起因是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社会危害性,再加上被告生活压力大,一时没有抵挡金钱的诱惑而误入歧途。但被告人在犯罪前人一向表现良好,是单位为数不多的几个老员工之一,尽职尽责,先前并无无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都平在实施违法行为后到归案前,再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也多次找单位表示愿意归还所占物业费,无奈在还钱的沟通过程中不顺畅,被告也未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还钱不够积极,其在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主观恶性不大,完全是主观上的一念之差,心存侥幸所致,请求法院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从法律的角度,在案件宣判前,被告人均有权委托辩护律师,这是完全毫无疑问的。但是有一些实际问题,作为被告人或者家属应该考虑。辩护律师在开庭后再介入程序,还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如果庭审程序尚未结束,尤其没有进入法庭调查环节的,辩护律师尚可以参与庭审的主要环节,应该说还能发挥很大作用,某种程度上说为时尚不晚。但是,如果整个庭审程序已经进行完毕,合议庭已经明确择日宣判,辩护律师这个时候才介入程序的,可以发挥的作用应该说是比较有限的了。从法律上讲,虽然辩护律师仍然可以会见、阅卷和提出辩护意见,有足够理由的,甚至可以针对特定问题申请补充开庭,但是补充开庭毕竟不等于重新开庭,庭审不可能再重来一次,辩护律师已经无法通过庭审程序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作用必然有限,当然,这是针对一般情况下的结论。不排除在特定案件中,辩护律师介入程序,发现了极其有利的证据,通过申请补充开庭,推翻控方指控的,但是这应该是比较罕见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司法机关在庭审后不允许再被告人委托辩护律师介入程序,应该说这是完全违反法律的,被告人极其家属完全有权坚持自己的委托,维护自己的辩护权,辩护律师也应该尽最大的努力,促使司法机关纠正错误做法,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总的来讲,开庭后尤其整个庭审程序已经进行完毕的,辩护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已经打折扣,如果被告人及其家属认为有必要委托辩护律师介入程序的,还是应该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及时委托,尽量避免在开庭甚至开完庭后再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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