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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可将配偶姓名添加至该房产中。此行为被视为夫妻双方无偿赠与的体现,因此该房产归夫妻共有。 二、夫妇离婚时,任何一方...
确实如此。在购置房产时,签署合同的人只有一个,但办理房产证明时,添加第二位当事人的姓名是完全可以的,但必须等待获得房产证明后,根据合法的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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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房产是在男方婚前由其完全出资购买,并且仅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么该房产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并不涉及财产分配问题。 如果房产并非男方在婚前支付全额费用,而是支付了首付款项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而后续还款则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那么在离婚时,该房产将被判定为男方所有。然而,男方必须向女方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房产是在婚后购买的,尽管它只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但仍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因此,在离婚时,对于该房产的分割方式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需提交至人民法院,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及保护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基本原则作出最终裁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则需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夫妻购买房屋时,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可以仅记载其中一人的姓名,并未对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署名人员数量有所限制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当夫妻中的一方决定购买房产时,若双方未能就此购房行为进行明确约定,或无法提供确凿有力的证据来证明所有的购房款项均系由个人独自承担,那么即便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上仅记载了另一方配偶的姓名,亦或是仅将该房产登记在单一一方名下,仍应被视为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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