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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的分类: (1)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
股东权的权利的分类方式: 1、按行使目的,可分为股份转让权、分红权等; 2、按权利主体,可分为普通股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 3、按权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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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股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类权利无需其他股东的配合即可以行使。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客观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故称为共益权,如表决权,查阅权这类权利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股东一同行使。自益权主要是指财产权,共益权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自益权表明了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共益权则直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2)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又称为可剥夺权。固有权往往是和股东的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如对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因而,这类权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确规定,以强行法形式赋予股东。 (3)按照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行使少数股东权的,既可以是股东一份亦可以是数人共同去做。法律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数决的滥用,保护中小股东。除此之外,股东权还可以分为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等。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一方面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另一方面也是可以享受到对应的权利,主要就是上文中提到的八种。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自己的股东权利,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否则的话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出资方面,也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格外还不能有抽逃出资的行为。
股东权的分类:(1)根据股东权的内容,可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最基本的分类。自利权是指股东以自身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如要求分红、分配剩余财产等。这种权利不需要其他股东的配合就可以行使。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客观上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以称为共益权,如表决权、查阅权等,一般需要与其他股东一起行使。自我利益主要是指财产权,共同利益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自益权表明股东的财产请求权,共益权直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和支配。(2)根据股东权的性质,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除非经股东同意,否则不得以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也称为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进行限制或剥夺的权利,也称为可剥夺权。固有权往往是与股东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如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等。因此,这类权利往往由公司法或商法明确规定,以强制法的形式赋予股东。(3)根据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是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只有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能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集临时股东大会。行使少数股东权的,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数人。法律设定少数股东权的目的是防止滥用多数决定,保护中小股东。此外,股东权可分为比例权利和非比例权利。
1、股东知情权诉讼;2、股东表决权诉讼;3、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5、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6、股东或董事、监事要求确认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7、股东或监事要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八、对股东股份收购请求权的异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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