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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已竣工但未出售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 建筑到竣工尚未出售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开发企业已竣工但未出售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 建筑到竣工尚未出售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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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已竣工但未出售的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未出售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 建筑到竣工尚未出售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以物业费当然有建设单位缴纳。
建设单位会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主持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然后由有关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对单位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验收检查,介绍工程建设中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相关文件的质量检查验收情况等,由监理单位出具评估报告,验收小组对资料报告进行审查,最后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会议总结,宣布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处理: 1.对于未经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处以罚款。 2.对于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返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的其他建设单位的处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重新组织验收;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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