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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适用范围分为三个方面: 1.地域范围。保险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及于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也就是说在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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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担保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这一规定以具体与抽象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债权担保适用于以下经济活动之中: (1)借贷。借贷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金钱或物品转移于他方,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同等种类、数量、品质的物返还的协议。借贷是资金流转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公民之间相互帮助的一种法律手段。借贷是转让标的物处分权的合同,其标的物为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借贷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买卖。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标的物并将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受领标的物并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是买方和卖方双方的法律行为,导致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且买方须向卖方支付价款。 (3)货物运输。货物运输是指承运方将承运的货物按照约定运送到规定地点,交付收货人、托运方或者收货人,并收取约定运费的合同。货物运输具有标准合同的性质,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其标的不是货物而是运送行为,且承运方具有特定性。 (4)加工承揽。加工承揽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加工承揽主要包括加工、定作和修缮三种方式。加工承揽的标的是承揽人提供的按照定作人具体要求完成的劳动成果,具有特定性。承揽人要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并负担风险责任。 (5)其他经济活动。主要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商事方面的其他经济活动。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失业保险金属于社保的一种)。强制性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普遍性。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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