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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限定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这一规定,担保物权适用于民事活动,不适用因国家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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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称:(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保证人名称:(以下简称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愿意为甲方、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保证人。三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丙方为甲方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即支付乙方货款提供担保。保证金额为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而末支付的款项。 二、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不按主合同的约定付清工程款,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个工作日内清偿述款项。 三、丙方同意在乙方依约提出代偿要求时,以本公司所有之资金、产先予偿还乙方在债权得到丙方之清偿后,将该债权转移给丙方。 四、乙方在此同意,在甲方暂时没有能力及时还款时,若甲方能根据乙方的要求提出合理有效的还款计划,则乙方将暂不向丙方提出代偿要求,乙方向丙方主张代偿的期限亦相应后延。但若甲方末能按照还款计划如期还款,则乙方随时可向丙方要求代为清偿。 五、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六、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撤销,丙方应提前天书面通知乙方和甲方。丙方如发生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言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如丙方破产,甲方应丙方破产前二个月内重新提供保证人。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还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一、转继承适用范围是什么1、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也不是丧失继承权;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遣产份额;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二、转继承不受次数限制转继承人继承被转继承人应继的遗产,在法定继承中,为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若被转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其依合法遗嘱有权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因此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因为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之后,无论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在此时都已经取得了遗产继承权,当他们此时死亡,其应继遗产份额都可转归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地避免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所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有两种: (1)诉前财产保全。指起诉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②必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③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2)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诉讼终结前,为了保证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能得到全部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对诉讼中的财产进行保全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必须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②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裁定;③案件具有给付内容。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在诉前保全中,不得超过申请人的权利请求范围;在诉讼中的保全,不得超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对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则不可采取保全措施。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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