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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办理流程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行使管辖权。 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
指定管辖办理流程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一个案件行使管辖权。 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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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因管辖不明、存在争议或者管辖不便而依法变通、指定下级司法机关管辖的情况。事实上,在刑事领域,可能存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指定管辖需要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况是:1。管辖权不明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况;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几个机关可以同时依法管理,即可以管理或不管理,经协商仍未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况;3、不方便管理:由于客观或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案件管辖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方式确定,如法院所在地发生地震灾害,或法院单位受贿应集体回避。
指定管辖办理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办理程序是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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