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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入账,因为属于同一控制,所以不是公允价。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
年度报告不仅包含报表,也包含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文字资料。 合并报表是相对于个别报表而言的,个别报表是某一个企业的报表,合并报表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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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合并。因为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合并会计报表是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为反映企业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根据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根据其他相关信息,根据权益法调整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法人内部总分之间的合并方法不同于合并报表,更类似于汇总报表,是多个个人财务报表数据的简单数学叠加汇总,方法相对简单。不合并意味着报表不真实,涉及欺诈。
报预算报高不属于欺诈行为,因为施工完毕还有结算程序。签订合同时的失误,除非具有具有法定情形,否则对于签约不利自行承担。根据提问者所述,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当属于平方米单价固定的施工合同,不存在合同无效、业主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业主应当继续履行,在结算时按实结算(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业主要求,合同预算外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应当另行支付工程款。初步法律意见供参考,施工合同纠纷必须在看到合同后才可能做出正确判断。建议持合同当面咨询。
子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合并报表应:一、子公司净资产亏空超过股东投资的金额。这一问题缘于母公司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投资减记至零,导致母公司的长期投资与子公司净资产巨额亏空缺乏对应关系。尽管《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将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具体如何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尚无明确规定,唯一涉及这方面的是财政部财会函(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按照该复函,在合并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报表时,应当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这一科目,以反映母公司尚未确认的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分担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减项,列示于“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前;在合并利润表上,“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加项,列示于“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之后。对此规定持赞成意见的一种观点(《合并会计报表研究》课题组,2001)认为,应分别设置“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和“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来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其中“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合并股东权益的一个减项,“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则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按照这种观点,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并没有纳入合并报表,因为“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结转后必然增加合并未分配利润,与“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这一减项正好相互抵销,合并股东权益并没有因此受到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影响,合并净利润也不会因子公司的超额亏损而减少。不论是复函,还是上述观点所提议的处理方法,实质上都是基于“有限责任观”,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只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亏空的净资产无需由母公司承担,因而在合并报表上不需要体现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从个别主体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从合并报表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合并报表的编制目的。众所周知,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集团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这里所说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既包括正资源和正业绩,理所当然地也包括负资源(净资产为负数)和负业绩(净利润为负数)。如果以有限责任为由,不将超额亏损反映在合并报表上,显然有失公允,且极不稳健,也容易诱导母公司向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倾倒亏损”,据此夸大合并净利润和合并净资产。此外,合并报表本来就与“有限责任观”格格不入,如果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以“有限责任观”作为至高无上的准绳,那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毫无意义,合并报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2.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到底应归属于合并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的权益。超出金额以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非少数股东有义务且有能力予以弥补,均应冲减多数股东权益。如果该子公司嗣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东吸收少数股东的亏损份额补齐之前,所有这类利润均应分摊给多数股东权益。以上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破产清算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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