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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活动中笔迹鉴定通常应该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的,需要承...
从法律理论上进行分析,本案原告提供的欠条属补强证据,该欠条只有与笔迹鉴定相互印证,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存在。此外,原告认为欠条是被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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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笔迹鉴定中“1、笔迹鉴定中“倾向不是”,法官却说没有明确的肯定或否定,故鉴定结论不采纳。相反却做出签名是我本人所写。请问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一定是要肯定或否定的吗?(法官要我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何不同? 1、“倾向不是”的鉴定结果是不能完全作为依据的,只能有其他的证据证实或重新申请鉴定,是或不是。2、我已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问抗诉胜诉的机会有多大? 2、也是鉴定和有证据证实你的主张。3、如检察院不立案,只能到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有改判的可能性吗?3、如果你收集到新的证据是可以的。4、再提出做笔迹鉴定是否不受理?(笔迹鉴定只能在一审提出?)4、你申请法院受理的。5、我只有一套房产,法院会强制执行、拍卖吗?5、依据相关规定不能强制执行你的房屋,即使执行也得给你留有居住的地方。6、我是否可以到公安局报案,告那位拾得我房产证后去抵押贷款的人(我并不认识他),如那样,公安局会立案侦察吗?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一审中没有申请笔迹鉴定的,二审法院按此规定应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你可以继续申诉或者到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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