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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可以随意装修租赁的房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
不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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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绝。出租人(俗称:房东)在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情况下,不得侵犯承租人(俗称:房客)的房屋使用权。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租赁的是房屋的使用权,在承租人依照合同合法行使房屋的使用权的时候,出租人不得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承租人已经合法支配和控制的房屋使用权。除了违约之外,还涉嫌侵犯承租人的隐私权益。
完全不同的看法。书面约定固然是有效的。但是怎么看后来的行为?我认为,后面的行为可以认为是:以未调高的租金交付既是一种履约行为又是一种邀约行为。出租方接收了未调高的租金,是承诺。这种承诺是以行为做出的。而且长达数月之久。因此,这个承诺推翻了原来的调高承诺。如果出租方否认自己以行为推翻了书面的调高合同,要举证。但是如何说明自己的工作人员有过错,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是有难度的。出租人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关于门面租赁咨询问题的讨论:本人认为,院方收回合同至少有三个理由:其一,根据合同约定“时间一年,即2005年9月至2006年9月止.”,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有权收回;或,其二,根据合同第2条约定“.房屋租金方式为半年一次.每年12月份交纳次年上半年租金.6月交纳下半年租金.不得延期.如不按时交红纳房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或加收滞纳金(按每月房屋出租费的10%收取)水电费的交纳.”只要承租人欠缴租金符合上述约定,出租人有权收回;或,其三,根据合同第3条约定,“甲方因工作需要收回出租房屋.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如乙方推迟交房时间.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只要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出租人有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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