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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是继承人时,需要向登记机构提供《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权证、继承权公证文件或遗嘱公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继承过户手续(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二)申请人应当向有关机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房屋的产权证明或者其他证明;3、户口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办理遗产继承,必须继承人先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取得继承公证书才可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先到公证处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再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公证时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下: 一、由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二、被继承人所遗财产证明。 (一)、所遗不动产证明: 1、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2、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供相关财产约定。 三、继承人情况证明 1、被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被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如下内容: (1)被继承人父母的情况,如父母的姓名,生存情况; (2)配偶情况,如果有过两次以上婚姻的,要说明每次婚姻情况; (3)子女情况,是否收养过子女。 2、各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以下内容: (1)父母继承子女财产的,要提供与子女关系证明; (2)配偶间相互继承的,提供夫妻关系和子女情况; (3)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要提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情况。 3、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提供死亡人死亡证明; 4、继承人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等。 四、遗嘱继承的,提供被继承人的生前遗嘱。 办理房屋过户提证明材料 一、办理程序: 地税局交纳契税——提交资料——受理——十个工作日领证 二、必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5)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继承除外)。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申请房屋登记可提供户口簿。 四、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共有的房产应提交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受让方提交共有房屋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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