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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场所为禁止吸烟场所: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 (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等室内区域;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1日施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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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1、《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公共环境,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的规定》第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录像放映厅、游艺厅(室); (二)会议厅(室)、礼堂; (三)图书馆、档案馆、科技管、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等室内活动场所; (四)托儿所、幼儿园; (五)中小学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其他各类学校的室内教学、活动场所; (六)商店、书店、邮电业、金融业的营业(交易)厅; (七)医疗机构的挂号区、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八)电梯间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汽车站、海港客运站的候车(船)厅、售票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他公共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室(区)。
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80号令”)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经营者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的处罚额度提升至500元至3万元。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约束的只是经营者,无法对吸烟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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