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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5月1日施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室内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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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有规定。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八)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九)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十)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一)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十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简称“80号令”)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经营者违反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的处罚额度提升至500元至3万元。 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约束的只是经营者,无法对吸烟者进行处罚”。
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者罚款合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三十七条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责令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单位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全面禁烟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吸烟点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室外设置吸烟点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按规定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发布和变相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开展促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提供赞助的,由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赞助额度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于受赞助单位,责令改正,没收其赞助额,撤销冠名,消除影响;对于主管人员,由受赞助或者赞助单位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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