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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各买受人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故意时,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商品房的所有权人: (1)有数个购买人的,在数个买受人中,已经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
对于一房多卖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都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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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最近买了一套房子,在交款的时候却发现这座房子同时卖给了其他几家,请问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关于一房多卖如何处理解释如下。 1、卖方是否实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如果卖方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方,且买方已实际使用了该房屋,表明卖方履行了合同,应考虑支持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一房多卖 2、买方是否已全额支付房款 如果买方已支付了全部房款,表明买方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同样应当考虑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3、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备案等相关手续 如果买方已办理或正在办理房屋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表明买方强烈希望取得该房屋的产权,并为过户登记做了前期准备,因此应考虑其实际履行请求; 4、买方是否适宜履行合同 如果买方履行合同的成本较低或其适宜履行,应考虑买方的实际履行请求
可以用预告登记的方法。预告登记制度很好地避免了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买卖过程中出现的“一房多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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