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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所谓“没有直接损害”一语,在这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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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n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换言之,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不过,基于现实主义考虑,在公益精神稀缺、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公众的力量稚嫩的当下,还需检察机关充当“先锋”,以期推进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早日走出当前困境,率先取得突破性进展。
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根据适用诉讼法的性质或被诉人(对象)的不同划分;根据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和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区别为: 1、诉讼的范围不同: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私益诉讼是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私人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2、诉讼主体不同:公益诉讼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私益诉讼是由特定的当事人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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