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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公益诉讼主体介绍】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不足以保证公众参与社会公共权益的保护。 社会公共权益是公民个人权益的集合,因此,公众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天然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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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n从长远来看,让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不仅会造成司法体制上的混乱和实际运作上的困难,也不利于建构科学理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积极支持起诉、督促起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作为“替补”性原告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参与和辅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实现对环境公益的维护。换言之,在根本定位上,不是检察机关而是公众才是。不过,基于现实主义考虑,在公益精神稀缺、未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公众的力量稚嫩的当下,还需检察机关充当“先锋”,以期推进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早日走出当前困境,率先取得突破性进展。
环境公益诉讼的条件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之外。公益诉讼有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都是社会组织代表全社会向某类组织或者个人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需要特定社会组织才有权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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