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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及诉讼受害人

2022-03-22
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所谓“没有直接损害”一语,在这里要作狭义的解释,只是指没有“直接损害。当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是要损害个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天然的联系。实际情况中,会出现一些损害公共利益,但是并没有明确的直接的受害人的案例,因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受害人,所以很难提出诉讼要求,这个时候,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或者说代表公共的群体,对造成这一损害的被告提出诉讼,以便及时中止损害,维护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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