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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参与度通常按照以下标准分级评定: 1、参与度100%,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 2、参...
医疗过错参与度通常按照以下标准分级评定: 1、参与度100%,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 2、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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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参与度,是指被诉人在诉讼损害结果中的干预程度或作用。这是赔偿医学研究和发展因果关系的新概念。目前,一致的观点是,采用五级法评价患者所诉医疗损害中医疗过错行为的参与度,具体如下:1。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这种情况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与患者自身体质、疾病等行为无关;2、医疗过错参与度75%。在这种情况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由医疗过错引起的,患者自身体质、疾病等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的可能性;3、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在这种情况下,所诉医疗损害是由医疗过错和患者自身体质、疾病等行为共同作用造成的,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所谓的原因竞争;4、医疗过错参与度25%。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损害主要是由患者自身体质、疾病等行为造成的,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和加重的作用;5、医疗错误参与0%。所诉医疗损害完全是由患者自身体质、疾病等行为造成的,与医疗错误无关或无医疗错误。
肾上腺嗜铬细胞瘤可能引起严重的高血压,也可能会有高血压低血压交替发作。肾上腺嗜铬细胞瘤导致的高血压极难控制,必须手术切除腺瘤。而普通的高血压可以通过药物治疗取得满意的降压效果。你亲人的情况是脑瘤又合并有肾上腺嗜铬细胞瘤,比较特殊。医院基本处理原则没有问题,治疗中出现脑梗塞也是可能的,只要医院在降压治疗中无过错,本案无任何可诉价值。
正如所有侵权责任的认定中,因果关系都作为必备要件一样,医疗过失行为(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构成医疗损害的核心必备要件。有因果关系,则属于医疗损害责任。而无论鉴定的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责任(以下统称医疗损害),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方法和内容基本相同。 1、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与其他因素的参与不矛盾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有一因一果、多因一果的不同情况。 (1)一因一果,是指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结果的原因只有医疗过错行为一个原因。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 (2)多因一果,这是大多数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常见状态。通常造成患者当前人身损害结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的,也常有包括患者自身原发伤病、患者对疾病诊治的延误因素等诸多其他因素的共同参与。在这类最终损害后果中,医疗过错行为作为多个原因力之一,可能只起了部分参与作用。而本例如果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既有新生儿的脑损伤,又有产妇因羊水栓塞而死亡,则呈更为复杂的“多因多果”的因果关系形式。 专家鉴定组凭深厚的医学造诣和丰富临床经验,对整个医疗过程、诊疗行为及患者疾病发生发展转归过程、影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多多因一果的案件,先要理出导致患者损害结果的各种可能的因素,再综合分析医疗过错是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单独存在,还是与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如果确认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确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再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在多种因素共存的情况下,其他因素的存在,与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并不矛盾。 2、“间接”因果关系也应当予以认定 现在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损害鉴定,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也可以是“间接”的,有直接因果关系自不必说,如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得就此判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责任。 所谓间接因果关系,多为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结果的发生起诱发、扩大、加重的作用或者对提供生存和治愈的可能预后起负面的作用。虽然只起了间接作用,但毕竟是造成损害后果不可缺少的适当条件,尽管这种原因力不是直接的,也没有理由不予认定。一般因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判断医疗责任的,医方应承担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或“轻微责任”。 3、医疗鉴定的因果关系多是“法律因果关系” 判定医疗损害的因果关系,如果能够确定事实因果关系自然更好,但是鉴定中不要求脱离医学科学发展和当前人类认知水平的现状,去追求确定其本质的必然联系,给出绝对准确、可观的“事实因果关系”。同时也不能因为现实中有医疗过错、又有人身损害事实,就一概认定二者必定有因果关系。同样医疗过错行为能导致同样损害结果的时候,即须判定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法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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