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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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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是法定监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不得随意放弃和转让监护义务。父母因正当理由不能亲自履行监护职责的,我国法律允许父母委托他人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但父母仍为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兄、姐; ③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职业病。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3)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指定。其中前一种指定是后一种指定的必经程序,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法院作出指定。 (4)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而根据民法通则其他关于监护的法条,如果作为监护人的母亲不幸去世而不能履行监护的权利的话,那么另一方履行监护权。但是,如果说另一方监护不利,或者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的话,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请承担监护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一方面,父母享有法定的孩子监护权。另一方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
父母应为儿童法定监护人。《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依次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弟姐妹;(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批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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