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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后,如果发现实际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应根据面积误差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第一,要看双方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开...
交付房屋后发现实际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的,应当根据面积误差的大小选择不同的处理方式。首先,要看双方合同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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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后,如果发现实际面积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应根据面积误差选择不同的处理方法。第一,要看双方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开始。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3%为分界线。1、在3%不支持购房者解除合同、退房的请求。2、超出3%如购房者要求解约、退房、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应予以支持。3、超出3%是的,如果购房者不选择退房,接受房屋的情况有两种。如果实际面积大于约定面积,3%内部由购房者补差价,超出部分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实际面积最终小于约定面积,那么3%以内出卖人退房款差额超过3%出卖人双倍退款。上述规定中的双倍返还等法定处理方式是对开发商的惩罚性赔偿措施。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这些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直接的经济利益,并且间接损害了国家利益,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的操作、运行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销售欺诈涉及的情况较多,需要具体分析,相关的法律规定有: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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