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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土地使用税减免事项和权限

2021-10-25
减免规定按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1)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规定,批准开山填海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月开始免税5年到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发行的证明文件为基础确定的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确定。(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现行税法还规定,(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所不作为他使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暂时免除城镇土地使用税。(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机关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下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有土地(2)国家财政部门支付事业经费的公司自有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有土地(4)市政街、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6)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开始免除土地使用税5年到10年(7)财政部分别规定免税,设置交通用地和其他土地。(8)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法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第2条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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