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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经营,并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实行个人实名经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经营,并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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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二)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三)指导并督促经营者建立经营记录,执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出货凭证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四)及时制止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督促经营者处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与进入市场经营的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生产基地和畜禽屠宰场(厂)签订食品安全协议。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废弃物密闭收集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3、销售散装食品所配备的洗手、干手设备,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所配备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以及销售散装熟食的独立操作间内专用清洗消毒设备和给排水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4、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5、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或饮食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制成的配方食品。这种产品必须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食物一起食用。特殊医疗用途的配方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但不是正常人吃的普通食品,而是经过临床医生和营养学家大量的医学科学研究,根据科学客观事实专门开发生产的配方食品,如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等。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采用标准化、科学、均衡、全面的营养配方,能够方便地长期或短期满足患者的营养需求。由于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食用人群的特殊性和敏感性,20世纪80年代末,基于临床需要,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以肠道营养制剂的形式进入中国,按药品监管,经国家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后上市销售。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其纳入特殊食品管理,规定特殊医疗用途的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和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疗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于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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