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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的形式有两种: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过于自信...
包括下列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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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考虑行为人的知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发生。这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
根据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犯罪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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