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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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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疏忽大意的过失二、过于自信的过失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根据这一规定,所谓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即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的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与犯罪的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形式之一。由于过失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与故意的不同,它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因此,我国刑法认为故意犯罪的危害性显然大于过失犯罪,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要比对过失犯罪严厉。根据犯罪过失心理态度的不同内容,犯罪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在意志特征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而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且未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措施,以致危害结果发生,是因为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因此,行为人虽然没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其往往会根据自己的认识,采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百一十五条【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前提是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而疏忽大意是无认识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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