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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人只是具有玩忽职守行为,其玩忽职守行为并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并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而玩忽职守罪,行为人不仅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而且还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对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视不同的情况给予党政纪处理,但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罪责任。
定义失职行为和玩忽职守罪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主体不同。失职主体为党组织负责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客体不同。工作失职侵犯的对象是党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第三,对损害后果的要求不同。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仅要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还要有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9人以上,或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 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 (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的同时,又在本章的其他条文中将一些由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的领域内所实施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刑法第400条第2款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06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08条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第409条将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第412条第2款将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第413条第2款将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19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等等。凡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玩忽职守罪处理。玩忽职守罪的罪状形式为简单罪状,即仅简单描述了玩忽职守罪的基本特征,这就导致无论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界,对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都存在较大的分歧,这些分歧和理解的不同,造成同样性质、同样行为、同样事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不同地方的法院可能会作出有罪和无罪完全相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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